公**律顾问:您好!我是大楼业委会成员,去年我们与一电梯广告商订立一个合同,在电梯内做了一个镜框式广告。但该合同规定该商对本台电梯有少见经营权。不允许我们再与第三方有相似或类似的合作。当时我们根本没注意这点。后来我们认为镜框式广告太过时就要求广告商能换液晶屏广告牌,当时回答没有。所以我们又与另一电梯广告商订立一个合同在电梯内做了一个液晶屏广告牌。现在**个广告商发现液晶屏广告牌,就到法院告我们,说我们违约,一要赔违约金,二要赔损失费,而且提出的损失费已**过了三年我们收入的总和。 请问:一、从镜框式广告转到液晶屏广告牌我们算不算违约?赔了违约金还要不要赔损失费?损失费是不是可以**过原来他们应该支付给我们的收入的总和?二、如果我们应诉应该如何才有说服力,才有利,等等。 法律咨询在线*分析 对方的少见经营权,你们在签合同之前是否就已经知道? 如果你们明知对方有少见经营权还另外与第三方合作的,属于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你们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你们在合同上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对方不能同时向你们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费。如果你们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 律师建议 如果对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的,你们要积极的应诉。承认自己有违约的过错,愿意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或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你们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直接在答辩状中提出,由法院裁决。 你们收集好证据材料后,你们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应诉维权,而不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我们将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为你们专业定制一份___________答辩状(仅需288元),并提供给你们一份民事诉讼的诉讼流程和法律意见书,帮你进入诉讼程序。你们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以帮助你顺利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的“过分**造成的损失”。 微信搜索“商法通” 关注“商法通法律顾问” ----更好得帮您解决法律难题! 购买链接:答辩状/product/20160810133.html 文章来源/knowledge/2017051536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