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致力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提供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企业服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 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 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 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 甲方办理**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 元整),甲方承认**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2.1.4 依照乙方规定就**条之业务享受乙方*的良好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 认定良好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 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 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9 与 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良好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良好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 甲方如非 授权代理,则不得以 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相应损失。